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文明单位、
文明村镇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晃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县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乡、镇、村。
第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县前列,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和村镇。
第四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五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同意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内容。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践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重视学习培训,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无计划外生育。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容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科学,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党支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的年度计划。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农户、城乡共建、联片共建等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认识观、价值观。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喜事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道德风尚。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得到切实加强。
四、村镇建设规范有序,环境优美。有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坚持治理脏、乱、差现象,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效果明显,生态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几年制义务教育得到落实。重视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县先进水平。积极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设施。
六、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治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社会稳定,村连续两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无突出治安文体,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群众有安全感。
七、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评选时间、申报资格
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四个级别。市级文明单位分市文明单位和市文明红旗单位两个档次;省级文明单位分省文明单位和省文明标兵单位两个档次。
二、县、市两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每年评选一次;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份进行。
三、凡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县文明单位;连续两年获得县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才有资格申报市文明单位;连续两年获得市文明称号的单位才有资格申报市文明红旗单位及省文明单位;获得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可申报省文明标兵单位;获得省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全国文明单位;三个文明建设成就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经考察验收合格后可越级申报;凡符合文明村镇标准的乡、镇、村均有资格申报县文明村镇;获得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更高级别的文明村镇荣誉称号。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参加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的单位、乡、镇、村,年初应向县文明办提出创建规划和申请,年终有县文明办初步审核后统一办理。
第十条 考核办法与评选程序
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评选文明单位要征求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申报单位经考核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县文明办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县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公示期满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命名或往上一级推荐。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奖励办法
一、对评上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同时,对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单位的党政一把手颁发荣誉证书。
二、凡获得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市文明红旗单位、市文明标兵单位和县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分别按人平年标准工资总额10%、8%、6%、5%的标准,提取奖金发给干部职工,奖金支出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级执行。
三、凡获得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凡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可按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向人事部门申报。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村镇和省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一等功;获得省文明单位、省文明村镇、市文明红旗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二等功;获得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三等功。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县文明办负责管理。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每年要向县文明办书面汇报一次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县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联系和指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考查,促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届期制,省级一届两年,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市、县两级一届一年,可保持荣誉称号五届。有效期内,按届期由文明办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可申报上一级荣誉称号,并继续享受所获荣誉称号的待遇。有效期届满,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申报上一级荣誉称号成功的,荣誉称号有效期顺延至上一级荣誉称号届期结束。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如机构变更或解散,其所获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如只变更名称,不变法人资格,应及时报县文明办备案,否则,对其所获荣誉称号亦视为自动消失。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一、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一年整提高。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干部职工中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的。
二、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传看黄色书籍或黄色音像制品、吸毒贩毒、据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中有练习“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市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六条 文明村镇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一、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提高。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滞缓,质量不高,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呈下降趋势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退步,群众缺乏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暗势力有所抬头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滑坡,出现“脏、乱、差”现象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6.基层民主制度不落实,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一般事件的。
二、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出现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改善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县平均水平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不好,群众没有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暗势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城镇规划滞后,违反环保、土地法规,环境建设和卫生状况较差的;
5.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
6.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7.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重大事件的
8.存在严重影响村镇整体形象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七条 限期一年整改提高的单位,在受处分一年后的第一个月,须向县文明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整改后,凡达到标准的,恢复其荣誉称号;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整改期计入同于称号有效期,整改期内不得享受所获荣誉称号的待遇;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充分发挥它们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在报刊、电台、电视上大力推介他们的先进事迹,反映他们的精神面貌。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实施,原《新晃侗族自治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终止执行。有效期届满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主体词:文明单位 建设 先进团体 管理 办法 通知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印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