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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redcloud 2014-02-07 15:10:38
                                   
 
 
 
晃发〔201315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927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筑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战略目标,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第一菜单,解放思想,积极推进,努力实现经济总量、发展质量、人均均量“三量”齐升。
    2.目标任务:今后3年,全县完成招商引资总额70亿元,年均增长35%以上。
    二、突出发展重点
1.着力抓好新型工业化。以县工业园区(集中区)为主要载体,立足新晃“一牛、一树、一石、一铁”的优势,大力发展能源、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现代制造、加工贸易等产业,巩固发展矿冶、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广泛吸引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大中小工业资本来我县投资兴业。
2.着力抓好新型城镇化。积极引资改善城镇道路、绿化、亮化、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大力引资推进城镇提质扩容、旧城改造、农村整治等,提高城镇品位,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3.着力抓好文化旅游休闲业。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开发,着力抓好“七个一”项目建设,即八江口温泉、夜郎十里长街、黄家垅森林公园、燕来寺佛教文化产业园、夜郎大峡谷、天井寨、平溪河百里风情走廊景区景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星级酒店、旅游景点和景点景区配套设施、文化娱乐项目建设,以打造“宜游”城市为目的,让新晃成为湘黔边界最理想的休闲旅游城市。
    4.着力抓好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卖场和仓储物流企业,加快引进金融、信息、科技等服务企业,促进服务业提质转型。
   5.着力抓好生态农业。积极引进和支持规模生态农业、规模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重点支持中药材、蔬菜、水果、规模养殖等产业发展,切实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延长产业链,确保生态农业实现规模发展和产业升级。
    三、完善政策支持
   1.用地扶持。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累计未超过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给予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相等额度的奖励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累计超过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给予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相等额度的奖励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超过的部分按《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高新技术、旅游、农业产业化等鼓励类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场、200个床位以上的四星级酒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用地扶持等政策。
2.财政扶持。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的企业,从投产营业年度起5年内,自动申报年纳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从正式投产后的第一年计算,第一、二、三年分别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50%、30%、20%的标准,第四、五年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的标准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财政扶持与土地扶持政策不重复计算,具体按《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年纳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所得的50%的比例扶持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所得的60%的比例扶持企业;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财政所得的
70%的比例扶持企业。
3.收费优惠。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其中商贸物流项目总投资需达1亿元以上,商业面积不少于项目总面积的70%),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地方所得部分,在征缴入库后全额支持企业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向企业征收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该项收费不再征收政府调节基金。
4.引资奖励。对引资成功的机构或中介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项目引资人为国家单位或属公职行为的按以上标准减半进行一次性奖励。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相关税费由获奖机构或中介人自行缴纳。
5.外经贸扶持。企业自营出口每l美元奖励0.O3元人民币,自营进口每1美元奖励0.O2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按自营保税进口料件值每l美元另给予企业物流运输费奖励O.O2元。对单个企业进出口奖励支持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参加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其费用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3万元,对单个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支持当年不超过20万元。对新注册成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营业额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或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的给予适当资金支持。企业跨境收支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按结算时汇率换算后计算奖励额度。
6.规范政策。申请享受优惠奖励政策的项目,应在项目签约期间,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项目签约(本地项目为注册登记)后,在6个月内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优惠奖励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本意见发布之前相关企业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四星级酒店、标准化厂房建设等已经实施的政策继续执行,但相关企业不能重复享受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不同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非社会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和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类项目,招投标、招拍挂和捐资项目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强化招商措施
1.推进全民招商。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领导干部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及奖励办法》,明确县级领导、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园区、政府投资平台及党政主要领导的任务,并对其进行评估或绩效考核。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招商实施办法》,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参与本县委托招商活动。对新晃异地商会、异地新晃商会下达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加强项目编制。项目库每年需新增项目10个以上,项目资金10亿元以上。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其建设内容、建设时间、效益分析、联系单位等基础信息必须完整,重点项目规划、环境评估、土地征用等前置条件必须明确,确保可谈、可签约、可与银行合作。
    3.优化投资环境。县纪委、县监察局牵头制定项目审批流程,并对外公布。实行重点项目代办制度,对列为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项目,由所在地的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代办相关手续;引进项目的领导或单位原则上作为联系领导或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全程提供协调服务。严格执行新出台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作为、缓作为、不作为以及索、拿、卡、要等行为;投资项目的各类设计、评估、评价、测绘,投资商可选择任何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任何部门不得指定,不得重复收取费用。
    五、加大保障力度
   1.加大财政投入。从2014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工作经费,其中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低于300万元,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增长,专项用于招商引资、拓展对外贸易、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加工贸易等方面的工作。每年确定招商引资任务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按照每1亿元奖励l0万元的标准,对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奖励,用于补助工作经费。积极支持各类商会发展,县财政对新成立的异地新晃商会和新晃异地商会安排3万元开办经费;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商会,县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
2.严格考核奖惩。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领导干部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及奖励办法》进行考评奖惩,对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先评优,并予以通报批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连续2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3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将适时调整工作岗位。实行末位督办制度,每半年召开招商引资现场观摩会和末位现场督办会,由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排名最后一位的乡镇政府、园区(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整改报告。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3927日印发
(共印220份)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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