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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返乡创业暂行办法

编辑:redcloud 2014-02-13 13:39:03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鼓励返乡创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鼓励返乡创业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7

新晃侗族自治县鼓励返乡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县返乡创业人员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信息优势返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晃籍(或原籍为新晃籍)返乡创业人员。

第二章  创业导向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领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准入权限,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支持并鼓励返乡创业人员进入。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返乡创业人员积极发展规模化种养殖业、特色农业及旅游、休闲、观光和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鼓励并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发展农产品加工、轻工等项目。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进入县工业集中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发展。

第三章  创业用地

第六条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人员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参股等合法方式集约利用土地。

第七条  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有效整理整合城镇和乡村的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包括闲置土地、厂房、调整合并机构的土地、乡村边角地等,优先作为返乡创业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置换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在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创业人员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经营场所;返乡创业人员兴办安全、无污染、不扰邻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搭建简易生产用房。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创业人员,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用外,免收其它任何费用。对投资创办企业的返乡创业人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从正式投产营业年度起5年内,第一、二、三、四、五年分别按所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的100%50%30%20%20%的标准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 按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有关部门第一年度全免,从第二个年度开始按标准减半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条政策。)

第十条  大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办事手续,对返乡创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严格执行代办制度。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未入园的工业项目由工业局负责,其它项目由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主管部门全程代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各类企业,符合重点项目标准的,享受我县现行有效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整合全县各类政策性项目和资金,对兴办种养殖业和企业的返乡创业人员优先给予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大力实施失业返乡人员技能培训计划。科学整合全县各类培训项目和资金,集中、优先免费开展失业返乡务工人员务工新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及返乡创业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乡镇建立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发布平台,多渠道收集我县务工人员信息,引导务工人员外出务工或实现本地就业。县直相关部门要优化服务,积极主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咨询、企业诊断等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  金融支持

第十五条  县内各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返乡创业。金融机构要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确保返乡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左右,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采取合伙方式兴办企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稳定就业超过1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根据其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及还贷能力决定,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期限为1年(延期阶段不贴息)。

第十六条  扩大返乡创业人员贷款抵(质)押范围,对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林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等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物。降低办理抵押手续收费标准。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作为抵押担保贷款方式为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一)农业项目奖扶:

1.种植(烟叶种植除外)。分耕地种植、山地种植两种类型。

1)对相对集中成片流转耕地(稻田)、旱土从事适度规模种植经营,并支付一年以上租金的经营户,给予扶持奖励。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含100),每亩奖励100元;150亩以上至200亩的,每亩奖扶120元;250亩以上至300亩的,每亩奖扶150元。350亩以上的,每亩奖扶180元。

2)对集中成片流转山地从事适度规模种植经营,并支付一年以上租金的给予扶持奖励。面积在100亩以上200以下的,每亩奖扶30元;25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每亩奖励35元;3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元。

2.养殖。分畜、禽两种类型。

1)新建栏舍饲养黄牛20头以上(含20头)、肉猪200头、山羊100只以上、肉兔20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扶;新建栏舍饲养黄牛50头以上、肉猪400头以上、山羊200只以上、肉兔40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扶。进行特种动物类养殖的,投资规模达到以上两个饲养档次数量的奖扶金分别上浮10%

2)对禽类养殖大户及特色禽类养殖户,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单项奖励。

3.对以上种植、养殖经营户需要修建基础设施的,建蓄水池每立方米补助60元;建毛渠每公里补助1000元;建生产便道(碎石路以上等级)每公里补助1万元。总计不超过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的奖励补贴,在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贴到位。

4.荣誉奖励方面。每年从服务家乡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中,评选出“回乡创业带富能手”予以表彰。解决就业10个以上或者帮助及支持其他农户发展该项产业有突出贡献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授予“回乡创业带富能手”称号,并予以1.2万元的奖励。

(二)农业以外其它项目奖扶: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项目建成投产(试产)后,按其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同,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其实现的地方税收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是:投资额达50-100万元、吸纳就业15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2000元;投资额达100-200万元、吸纳就业3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5000元;投资额达200-500万元、吸纳就业5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8000元;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超过10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10000元。

第七章         

第十八条  返乡创业的农业、工业、旅游等项目的认定及奖扶分别由其主管部门制定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返乡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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