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招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招商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招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对象
委托对象应为与中外客商接触广泛、有一定影响力并具有较多项目信息资源的单位或个人。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全县委托招商活动。
第二条 申请程序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县政府发布的招聘公告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经资格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最终确定的单位作为顾问单位,个人作为招商顾问。
第三条 委托方式
对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发放聘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实行三年一聘,在有效期满后,受托人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代理的可提出延长委托期限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方不支付受托方任何佣金。
第四条 受托方权利义务
受托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新晃侗族自治县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资料。
2.可享受项目引进成功后招商引资奖励。
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
1.了解熟悉我县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2.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人推介项目投资信息,介绍客商到新晃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3.负责提供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4.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经贸洽谈活动。
5.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 联系制度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按月或按季)向顾问单位和招商顾问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我县近期重点项目信息;不定期提供我县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顾问单位和招商顾问原则上每季度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奖励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产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含生态农业项目、旅游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其中商贸物流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商业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0%)。
3.在我县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和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类项目,招投标、招拍挂和捐资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4.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5.应在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6.引进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七条 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8‰一次性奖励引资人;旅游、商贸物流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4‰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得超过500万元,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获奖机构或者中介人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 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或县工业集中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九条 奖励程序
申请招商项目引进奖励,必须符合项目建设周期进度,原则上必须完成一个项目建设周期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1.受托人陪同客商到我县考察、洽谈,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填写《新晃侗族自治县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认可,并提供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引荐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受托人在项目完成建设周期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确认表》,并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引荐人书面申请、《新晃侗族自治县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当期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所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所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同一项目属多方引进的,各方应出具联合引进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认定。
3.受托人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各方无异议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兑现。
4.项目的引荐人员如超过一人,或以团体(含一个团体以上)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奖励兑现给两人(及以上)或团体,资金分配方式由引进单位和个人自行商定。
第十条 责任界定
受托人应遵守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受托人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可终止其委托。对引进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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