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新晃站5月19日讯 (张雅萍) 日常生活中,由于口头约定简便、快捷,人们往往采用这种形式来订立合同,确立经济关系。但一旦有一方否认,则因口述无凭,而引起诸多不便。近日,凉伞镇街上村的杨某就碰上了这样的麻烦事。
“口头约定”起风波
杨某和汪某本是关系不错的同村村民,1996年,杨某因建房需要占用王某的一分地,便拿自己的一块五分自留地,用其中的四分地与汪某的一分地互换,对方当即应允,并丈量了土地。杨某随后变更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自留地。
2014年,杨某欲将原来的房子重新整修,正在房子打地基之时,汪某指出地基所占其中一分地是自己的,要求不得在自己的自留地上动工,导致杨某房子的修建无法继续进行。汪某的突然反悔与不承认当年的土地互换让杨某措手不及。十几年的邻里朋友突然反目,杨某想通过政府干预调解解决。
“口头约定”的代价
杨某对法律缺乏了解,多次到凉伞镇政府反映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但是由于时隔已久,并无任何物证与人证证明双方当年互换的土地,加之当年“口头约定”之时,汪某并未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此时汪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仍然有位于杨某家门口的一分自留地,无法证明该地对换。后经双方协商,杨某为建房以现有物价出资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购买汪某的这一分地,当年变更的四分地仍属杨某所有。
最终,杨某为建房花费一万六千元购买汪某的一分地,该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口头约定”须谨慎
该起纠纷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广大农村,为方便耕种或满足其他需要,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承包地的现象非常普遍。近年来,受土地征收和补偿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因互换承包地而发生的纠纷也在增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需要提醒农民朋友的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许多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互换土地。“口头约定”虽有简便、快捷的一面,但要建立在相互诚信的基础之上,一旦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而“口头约定”往往因空口无凭而无法举证,该案就是典型一例。如果当时双方订有书面协议,或许就能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因此,在涉及到土地等重大、复杂的事项还是应该坚持“先说断,后不乱”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凉伞镇
作者:张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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