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怀化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1座以上,其中对尾矿库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非煤矿山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章。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部门规章和省厅将推动出台的《湖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区域性突出矛盾和问题。(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认真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安全风险分级标准》《露天矿山边坡生态修复施工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标准》等地方标准。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3.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推进落实我县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提高安全准入门槛。督促严格落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8号,HNPR-2015-14007)文件要求,我县赋存的矿种新设立矿山和已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并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新设砂石采矿权;同时,以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下、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已建矿山坚决关闭,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局配合)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确需新建尾矿库,实行闭一开一(即每新建1座尾矿库至少闭库销号1座尾矿库)。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和尾矿库的加高扩容,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商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按八部委《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分工负责)
2.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我省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到2022年底全县关闭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1座以上。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非法改装运矿车辆、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县应急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企业不同特点,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班组、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督促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明确每个岗位的生产组织、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县应急局牵头)
2.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依据省、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要求,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在企业明显位置公示,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3.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严格落实《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加强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规范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5.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建设数字化示范企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2022年6月底前所有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实现对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设备,督促指导企业维护好、用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对不正常使用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要坚决从严查处。(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摸底排查地下矿山,对存在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突出重点管理。对地下矿山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以及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聘请矿山安全专家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县应急局牵头负责)
2.强化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部门协调,全面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尾矿库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安全检查清单,全面开展体检式自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对在用尾矿库,重点排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满足设计要求情况,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排洪构筑物完好情况,坝体坡比、沉降、位移等稳定性情况,以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道路畅通、应急值班值守等应急准备情况。对停用和已闭库尾矿库,重点排查是否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库内积水是否已排空,排洪构筑物管理和应急准备是否达到正常库标准等内容。对于尾矿库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消除到位;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确保安全稳定。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停止排尾作业,清空库内积水,加强监测预警,严防隐患演变成事故。要同步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库,重点排查是否配套建设了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了地下水水质监控井,是否定期进行了水质监测,确保尾矿库安全。(县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密管控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风险。按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每年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告所有尾矿库基本信息、所属或管理单位以及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政府包保领导人员名单。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头顶库”摸底排查,坚决防范“头顶库”安全风险出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按八部委《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分工负责)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非法盗采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和长期停产、停建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非法偷采、滥采。
2.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停产超过6个月的矿山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论证,擅自组织生产。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6.尾矿库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排尾作业,擅自加高扩容,地下矿山采空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治理,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8.非法违法进行工程外包,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未按规定更新应急预案及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依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根据《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怀化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全面做好宣贯动员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对本行业、本领域、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经验,补短板、强弱项,健全长效机制,形成我县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牵头部门要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自主或者聘请专家每年开展1次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开展示范引导。开展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先进经验做法,培育和树立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格督促落实。县安委办将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作者:新晃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编辑: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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