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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 编辑:罗云婷 2021-01-21 11:18:58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怀化市《关于严密防范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复发的十条规定》、《新晃侗族自治县严密防范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复发的“十严格”》和新晃县《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违规操办酒席的通知》等命令。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拒不配合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防控期间,来自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要求主动报告,对不报、故意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并有其他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囯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以及其他涉及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瀕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瀕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狩猎法规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实施其他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希望社会各界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全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8日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

编辑:罗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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