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实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首要责任人,应立即按要求自行排查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包括房屋建筑装修、改建、加建、租赁、用作生产经营等情况,排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瞒报、迟报。
二、夯实摸排第一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是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摸排第一责任人,应立即按晃安委发〔2022〕12号文件有关要求开展深入排查,将排查情况第一时间报送属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排查工作必须在5月12日前完成,要求排查不漏一户、不漏一栋、不漏一间,隐患不漏一处,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明确隐患处置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边摸排、边整改”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是处置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首要责任人,对摸排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按照晃安委发〔2022〕12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重点围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集镇、学校和医院周边、景区的经营性自建房和三层以上、涉及十人以上的经营房屋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尤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有效管控。
四、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非法用(占)地、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未按批准的规定和要求建设、擅自改扩建和违规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做好安全技术保障。住建部门(4人)、自然资源部门(2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2人)、应急管理部门(1人)、农业农村部门(1人)、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4人)组织14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新晃县房屋安全隐患鉴定专家库指导排查整治工作,提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技术支撑。具体工作由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组建六个专业技术服务队,分行业分乡镇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其中,经危险性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作出后24小时内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立即要求产权人或使用人通过加固等方式消除隐患或搬离危房,对涉及经营性的危房要立即关停,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
七、强化农村建房监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严格落实“三个凡是”(凡是用作经营的必须有安全房屋鉴定结论;凡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凡是在建的自建房,一律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建设)。
八、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围绕房屋建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安全防范知识、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典型案例等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移动车辆、户外广告屏、横幅、小区(乡镇、村组)告示栏、办公场所、项目(企业)现场等有效渠道大力宣传,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九、畅通信息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台账资料,落实销号管理制度,排查一户、登记一户,整治一栋,销号一栋,完成排查整治,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案。同时,加强信息报送,每天下午3:00前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项表格,否则,视为当日未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十、设立群众举报专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依法举报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内容应真实、详细,涉嫌恶意投诉举报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专线:0745-6221961,举报邮箱:1711827381@qq.com。
来源: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罗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