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治观念,实现全市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及其它非法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是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是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是抗拒铲除的。对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是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是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经过核实后将按照《怀化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六、每个家庭都要履行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成员要自觉履行监督义务。家中的青少年要主动学习禁毒知识,及时向长辈讲解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危害和面临的处罚,发现家中老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应全力阻止并及时主动予以铲除。
七、乡镇党委政府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加强禁毒政策法规宣传,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踏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铲除,并依法协助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新晃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745-6222119
新晃县禁毒办举报电话:0745-6237369
特此公告
新晃县公安局
新晃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来源:新晃县公安局 新晃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编辑:罗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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